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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我校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的审议、评议与咨询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更好地履行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根据《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一、议事原则
为推进学术进步、服务学校发展为宗旨,议事各抒己见,决策民主集中。遵循“会前酝酿、充分讨论、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
二、议题范围及议题确定
1.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所涉事项。议题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
2.学校委托的事项,各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各相关部门、学术委员会不少于二分之一委员联名提交的议案,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后提交主任会议讨论后确定议题。
各部门或二级学院有关学术事项需要由学术委员会进行评价或咨询,可在前期与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联系,由主任委员指定专门委员会或委员代表进行交流。
三、议事形式和程序
1.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主要有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专题会议。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候补委员应列席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安排时间召开。
2.凡列入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议事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必须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应有不低于三分之二的应到会委员出席会议,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达到实际到会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3.遇有特殊事项需要表决时,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进行通讯表决。
4.对于确定的议题,会前应与提交议题的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充分酝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部分委员先行提出初审意见。
5.依据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凡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相关部门应提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把有关材料报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依照程序确定审议事项的议题后,主任委员将酌情确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和地点,各相关部门应协助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做好会议资料准备。
6.列入会议讨论的议题,一般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会前将有关材料送交参会的各位委员,以便安排工作,准备意见。
7.学术委员会可邀请校领导或者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议题有关情况。
8.在决定重要事项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事项,可暂缓做出决定。
9.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议题的需要,可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列席。列席人员可根据需要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外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充分听取意见。
10.会议应注重效率。有关人员对议题的说明和汇报应有必要准备进行发言。委员在讨论时提倡充分发表意见,发言要中心突出、观点明确。会议主持人要根据讨论情况进行归纳总结或提炼结论意见。
11.各专门委员会的议事结果需要经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名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主任委员决定或召开主任会议讨论决定。
12.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根据相关要求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主任会议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
13.全体委员会议和主任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
14.学术委员会每学期原则上召开1-3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决定是否召开全体会议。
四、议事结果的报送与实施
1.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评审结果和咨询建议,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起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和签发。
2.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一般以书面形式报送学校,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在主任委员的授权下负责协调和督办。
3.对因事因病未出席会议的委员,会后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向其报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
五、议事纪律
1.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因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请假说明事由。
2.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3.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1)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4.学术委员会的某个议题涉及到委员或其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该委员应主动回避。会议主持人也可以要求该委员回避。
六、附则
1.本议事规则自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2.本议事规则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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