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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置
(一)为适应学校科学研究以及学科建设的发展,加强与国内外科研、学术单位的交流与合作,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根据《福建工程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立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委员会;
(二)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委员会为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统一领导并对其负责;
(三) 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委员会对涉及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及合作事宜进行调研和评议工作;
(四)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委员会由7~9名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秘书1名;该委员会委员人选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五)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受行政、党纪严重处分的;
6.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六)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委员会委员因故未能任满聘期,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增补委员人选,校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二、职责范围
(一)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学术水平、拓展学术视野;准确把握国内外科技发展新态势,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为整体提升我校学术水平引入新思想、注入新活力。
(二)掌握我校各学科学术现状、特色、优势和发展趋势;广泛宣传我校办学理念、学术思想和学术成果,扩大我校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三)研究我校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的实际情况,学习国内外高校学术交流的经验,了解国内外知名高校和研究机构相关学科的学术特色和优势,把握国际合作规则,为我校组办高质量学术会议和开展高水平国际合作提供指导。
(四)对涉及下列事务,受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主任会议指定学术交流和国际合作委员会初审或提出咨询意见,并向主任委员或主任会议提交初审结果或咨询意见报告:
1.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的规划;
2.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3.对外学术交流以及国际合作的管理办法;
4.对涉及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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