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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二级学院(部)学术管理体系,规范学院(部)的学术活动, 根据《福建工程学院章程》和《福建工程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在二级学院(部)设置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学术分委员会是二级学院(部)的学术机构,在本单位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学术分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决定本单位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本单位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二级学院(部)应充分发挥学术分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机制,尊重并支持学术分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原则上由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二级学院(部)在职专任教师人数多于80人的,委员人数为7-9人(单数);在职专任教师人数在50-80人的,委员人数为5-7人(单数);在职专任教师人数少于50人的,委员人数为5人。
学术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 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设秘书1 人,负责处理学术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 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同届。
第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优良的学术成果;
(四)积极主动关心学院(部)建设发展,积极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五)能任满一届任期;
(六)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术分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数低于设定委员人数时,可适当考虑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且任期一般为2年。进入学术分委员会的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行业、企业类别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
②以第一完成人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含)以上奖项;
③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学校认定的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篇(含)以上。
第九条 二级学院(部)应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结构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分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采取自愿报名和党政联席会议推荐的方式,经学院(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及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全体大会选举产生正式委员。原则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为学术分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由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提名,由全体委员选举表决产生;副主任委员和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并经全体委员选举表决产生。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后,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人数少于5人的二级学院(部),且不满足第八条要求时,暂缓成立学术分委员会,有关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由二级学院(部)党政联席会议指定院(部)其他相关机构完成。
第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去或同意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受行政、党纪严重处分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委员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表决,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增补后的名单应及时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三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学术分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本单位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术分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三)遵守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四)勤勉尽职,参加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五)学术分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部)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审定:
(一)学科专业建设、教师队伍建设、实验室建设规划、科学研究规划;
(二)研究生培养方案等事项;
(三)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
(四)申报设置新专业;
(五)以二级学院(部)名义自主设置研究所、研究中心等学术机构,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六)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七)上报学校的重要学术评价材料;
(八)校学术委员会交办或学院(部)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六条 二级学院(部)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分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位、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申请设置学术机构、申报学科团队;
(三)学院(部)预算决算中教学、学科经费的使用;
(四)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五)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优秀科技工作者、优秀科研团队,评定二级学院(部)教学质量奖;
(六)推荐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七)校学术委员会交办或学院(部)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七条 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学术分委员会可以对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进行先期调查,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提交详细的调查报告。
第四章 议 事
第十八条 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学术分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不低于2/3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分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九条 学术分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分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学术分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根据相关要求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二十一条 学术分委员会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本学术分委员会不能解决或有争议的学术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术分委员会应每年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重点或整体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分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报给校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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